專門生產假酒包裝箱 這個紙箱廠太缺德!

發(fā)布日期:2020-11-05   來源:保定軼事

曾幾何時,被假冒仿制不再是高端品牌酒的“特權”,一些深受普通市民喜愛的低價酒,如牛欄山、老村長、紅星二鍋頭等,也被黑心廠家盯上。大量假酒涌入市場,對普通百姓身體健康造成的潛在傷害難以估量,而有的人更是為虎作倀,專門為假酒生產包裝紙箱。

村外小工廠,生產大量假冒的低價酒外包裝

張某在五堯鄉(xiāng)某村外經營一家小加工廠,為了獲取利益,他“劍走偏鋒”,選擇與假酒制造者合作,以每件印刷費2角或者3角的價格,生產從牛欄山白酒、紅星二鍋頭酒、老村長酒的外包裝箱,提供給假酒生產者使用。

張某的舉動持續(xù)一年多,引起了警方的高度警覺,五堯鄉(xiāng)派出所經過多日縝密調查,在固定大量證據后,辦案民警破門而入,當場控制了正在生產假冒外包裝箱的張某,查獲假酒模板12張,大型印刷機1臺。

經訊問,張某如實供述,自2018年至今,生產二十多萬張假冒外包裝箱的犯罪事實。目前,張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銷售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蓮池區(qū)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為了追逐利潤,完全不考慮后果

高檔品牌白酒在被仿冒時,生產者為了不被發(fā)現,雖然會采用相對價格較低的白酒,但依然是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品質尚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而牛欄山、老村長和紅星等深受老百姓喜愛的白酒,本身價格就已經很低,假冒廠家再為了追逐高額利潤,很難想象會使用何種劣質的酒基進行勾兌,這樣的白酒喝進人體內,造成的傷害無法估量。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定罪與量刑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規(guī)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即: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進一步分解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兩個罪名,其定罪與量刑要點如下:

一、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情節(jié)嚴重”,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2011年1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1〕3號)九規(guī)定,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四、單位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按照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另外,因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標識涉嫌本罪的,其定罪量刑,請查閱文后所附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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